公告日期:2026-05-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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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6 日 13:00 在苏州高新区向阳路 2 号莱
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272,64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1432%。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65,256,34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
对 15,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2、 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65,256,34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
对 15,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3、 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65,256,34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
对 15,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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