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2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在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内,不论《信披规则》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除依《信披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信披规则》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披露信息要体现公开、公正、
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
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
司应当依据《信披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发行前通过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网站公开披露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前披露关于本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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