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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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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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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捷登零碳( 江苏) 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捷登零碳( 江苏)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6 月 28 日,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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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股
份计划的公告》 称,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捷登零碳( 江苏) 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捷登零碳) 计划自 2024 年 6 月 28
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 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 10,000,000 股( 约占
公司总股本的 7.50%), 不超过 12,000,000 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
的 9.00%)。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 捷登零碳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届满。 2024 年 11 月 12 日, 公司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
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称, 捷登零碳未增持公司股份, 未完成本
次增持计划。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股东公开披露拟增持公司股份, 是其作出的公开承
诺, 理应严格遵守、 及时履行, 以明确市场预期。 但捷登零碳未
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 增持计划完成率为 0, 上述
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第 7.7.5 条等相关规定。
( 二) 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股东捷登零碳回复异议称: 一是其作出
增持公开承诺系基于对公司未来转型发展前景的信心, 已披露增
持计划可能存在无法实现的风险; 二是未增持系因增持目的无法
实现, 未与控股股东就公司后续发展及合作达成一致, 公司治理
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属于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三是未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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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引起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 未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和损害投资
者利益。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 捷登零碳公开作出增持承诺时, 未附履行增持承诺的
前提条件, 其所称公司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增持目的无法实
现等不能作为未履行增持承诺的合理理由, 其在公告中仅进行了
一般性的风险提示, 未能实质减轻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 对相关
异议不予采纳。 作出承诺的原因、 公司股价情况不影响违规事实
认定及责任承担。
第二, 经听证查明, 在承诺履行期限届满前, 捷登零碳已预
见增持计划履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但未及时充分提示风险并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承诺履行, 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其所称
未损害市场秩序及投资者利益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捷登零碳( 江苏)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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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安徽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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