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所持公司股
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报告及披露情况。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票,须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以
书面形式将其买卖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核查,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实确认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第三章 持股及其变动管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自然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年内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下一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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