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明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效率,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应对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好身体素质,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上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后可连任。
第十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并说明解聘理由。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十三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被解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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