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信息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适用和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实行项目专户储存,专项使用,集中管理,以利于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的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该监管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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