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卫民)
2025年度,本人作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积极发挥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情况
吴卫民,男,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1972年12月参军,1989年10月转业至靖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1989年10月至2013年12月在靖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内单位工作,历任站长、副所长、所长、党支部书记职务。2013年12月退休。2024年2月至2025年11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5年11月届满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召开了8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任职期内的六次董事会会议和三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前,本人细致研读相关资料,为参会建言献策积极做好准备,会议召开期间,本人认真审阅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召开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此外,本人还参加了任期内的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本人在任职期间未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内,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充分了解年报审计程序、初步审计意见及财务报告信息等情况,积极助推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在任职期间,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途径,倾听中小股东的声音,关注中小股东的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在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了密切的联系,通过面对面交流、现场调研、电话沟通等方式,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充分了解公司战略规划、产业布局、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为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发挥了监督和指导的职能。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公司给予积极的配合,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公司与本人之间保持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充分保障了本人的知情权,公司对于我所关注的问题,都能够及时制定措施积极落实解决。良好的工作氛围为本人
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公司的财务数据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事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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