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8 02:15:33 股吧网页版
百傲化学: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导致苏州芯慧联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前期业绩承诺事项实现情况变更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6-040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导致苏州芯慧联半导体科技有限公
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和《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导致苏州芯慧联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前期业绩承诺事项实现情况变更的议案》。经公司全面自查,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芯慧联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慧联”)因对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判断及核算细节不够严谨,对 2024 年度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上述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将导致公司 2024 年 12 月增资标的公司芯慧联的 2024 年度业绩承
诺未达标,公司拟根据《增资协议》中有关业绩补偿的约定,要求业绩承诺人进行业绩补偿。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资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和 11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和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对外投资暨增资并控股苏州芯慧联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芯傲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傲华”)向芯慧联增资 7 亿元人民币,增资后芯傲华直接持有芯慧联 46.6667% 股权,并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方式控制芯慧联7.9675%股权的表决权,合计控制芯慧联 54.6342%股权的表决权。芯慧联于 2024
年 12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 2024 年 12 月起芯慧联及其下属子公司纳入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本次增资事项的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芯傲华与芯慧联、芯慧联管理层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刘红军签署的《增资协议》,芯慧联管理层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刘红军对芯慧联 2024 年度、2025 年度和 2026 年度业绩作出承诺。

芯慧联管理层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刘红军承诺,芯慧联未来三个会计年度
(即 2024 年度-2026 年度,下称“考核期”)业绩目标为:在 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度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1.5 亿元和 2.5 亿元,且
合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净利润均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时,在核算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时应当剔除芯慧联在考核期内因公司或芯慧联新增针对芯慧联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但《增资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股权激励事宜导致在考核期内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不予剔除。

考核期内,若在前三个会计年度的任一年度内,芯慧联未达到上述业绩承诺目标,则各方同意芯傲华就本次增资取得的芯慧联股权进行估值调整,调整后芯慧联投前估值为:

调整后芯慧联投前估值=(考核期内截至当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考核期内截至当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本次增资投前估值(即人民币 80,000 万元)。
若芯慧联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的累计实现净
利润数达到人民币 2.2 亿元的,则暂不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为免疑义,如(1)2024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人民币 1 亿元,(2)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的累计
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人民币 2.2 亿元,或(3)2024 年度、2025 年度和 2026 年度
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人民币 5 亿元,则芯傲华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补偿实施方式,即有权就应补偿的部分要求(1)全部选择现金补偿、(2)全部选择股权补偿或(3)选择现金补偿和股权补偿结合的方式:

(一)现金补偿

芯慧联管理层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刘红军应共同且连带地对芯傲华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

现金补偿金额=(考核期内截至当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考核期内截至当年
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考核期内合计承诺净利润数×本次增资款(70,000 万元)-以前年度累计补偿金额。

若现金补偿金为负数,芯傲华无需向芯慧联管理层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刘红军返还已收取现金补偿。

芯慧联管理层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刘红军应当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内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