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8
关于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浦 栋 律 师 事 务 所
PU DONG LAW OFFICE
中国·上海
SHANGHAI·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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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委托,指派唐勇强律师、陈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东方投行作为主承销商的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祥”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配售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专项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3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或分解使用。
五、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并承诺其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材料、证明、说明、承诺或确认函,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六、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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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 3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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