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5 月修订)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
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财务指标,损
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
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保证关联交易行为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
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
存在本条第(一)至(四)项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
以下交易: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