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牵头职能部门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风控法务中心、证券事务中心和各事业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
第九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基本资料、近三
年财务会计报告、还款能力分析、贷款资金用途和偿还计划明细表
(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征信报告、本次担保申请的具体内容、
资产抵押/质押资料、反担保方案、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和各事
业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人员情况进行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
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如公司提供担保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对资
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
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在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合并报表范围内法人主体为
下辖全资单位提供担保,由公司总经理签批后办理,无需提交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其他新增担保业务实际发生时逐笔报送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风控法务中心、财务管理
中心和各事业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
律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
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财务管理
中心和相关经办部门应将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等法律文件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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