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五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作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且应当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 3 人。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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