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 年 06 月制定)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 年 06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 年 06 月制定)
规定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
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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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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