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
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及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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