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4 21:56:05 股吧网页版
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禁止及限制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