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同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及审核等,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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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提名人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及其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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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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