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三)董事不能履行职责被股东会予以撤换;
(四)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职责被董事会解聘;
(五)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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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任何其他因董事辞任而导致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继续履行,直到履行完毕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无需履行为止。对于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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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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