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及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责任人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资金占用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的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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