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
项、重大诉讼和仲裁、其他重大事件、重大风险情形及重大变更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一)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购买、出售行为,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其余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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