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
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依规签署并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地位 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2.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4.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占用公司资金;
5.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6.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7.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并促使相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公司独立性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
保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
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1.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2.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4.以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5.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6.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1.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2.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3.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4.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5.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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