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战略布局、保值增值或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扩股、股权收购、认购发行股份等;
(二)公司经营性投资项目及资产投资;
(三)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注重投资收益。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裁负责审批或授权审批。
第九条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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