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的了解、认同和支持,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形成尊重市场、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专业人士;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机构、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合同、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采取的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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