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6个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36个月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且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并且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公司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总监除外。
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者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所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3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的移交。
董事会秘书离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或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在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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