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标准符合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作职责相匹配,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个人能力及岗位目标完成情况相符合;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直接挂钩,兼顾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四)长远发展原则:薪酬管理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中长期战略规划相契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审议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公司薪酬制度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津贴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实施、执行与考核。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数额的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领取报酬。独立董事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津贴标准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行使法定职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的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同时担任多个管理岗位的,就高发放,不重复领取岗位薪酬。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领取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向非独立董事发放津贴。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中长期激励收入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确定: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履职情况、责任贡献,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规模、效益及发展阶段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并结合岗位级别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相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根据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发放。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股权类奖励等。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公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可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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