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限制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的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进行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进行决策和实施,有效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风险。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以及总裁按照相应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为具体监管负责人。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防范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并进行上报,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防范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或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追讨、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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