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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8:23:24 股吧网页版
今世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今世缘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8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调整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
部分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今世缘”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今世缘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或《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并注销”)、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此特别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律师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所获得的文件资料或信息所披露的事实为限;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并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2.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本次激励计划之外的任何事宜提供了任何评价或结论。本法律意见书所提出的任何评述或观点,均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事实或文件进行了商务、技术、运营、财务、税务等非法律方面的评述,亦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及的特定安排、协议或其他文件所可能产生的商务上的任何结果作出了任何评估或预测。

3.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现行法律或者有关行为及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4. 今世缘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中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和本次变更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和本次变更注销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呈报。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今世缘于 2022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变更)》的议案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顾祥悦先
生、鲁正波先生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或独立意见。

2. 2022 年 8 月 15 日,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
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淮财企考〔2022〕16 号)。2022 年 8 月 16 日涟
水县财政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涟国资[2022]18 号)。

3. 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变更)》《2020 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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