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东时转债”2026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7层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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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东时转债”2026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东时转债”2026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得到东方时尚和受托管理人如下保证:受托管理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
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受托管理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东时转债”受托管理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东时转债”2026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各债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券登记日、会议出席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和会议表决程序等。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与邮寄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
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6 日上午 10 点召开。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为债券登记
日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东时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根据债券持有人提供的身份资料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 148 名,代表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共计 36240 张,占未偿还债券总张数 624000 张的 5.81%。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以外,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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