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4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 东时 公告编号:临 2026-086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000 万元(具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准)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处于审理阶段,由于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冀 0110 民初 398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因与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存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公司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机构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事实及理由
为建设石家庄东方时尚训考一体化基地建设项目,2013 年 1 月 22 日,原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石家庄交管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石家庄交管局将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岗上村的国有土地,即证载面积中的306,666.67m2(460 亩)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租给公司,租期为 15 年,租金起始为每年 700 万元,以后每年递增 15 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对项目进行了投资、建设和升级改造,包括对土地的改建、铺路、绿化,对原建筑的装修、装饰、改造,新建建筑物及其装修、装饰,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并投入使用。
2018 年 1 月 16 日,双方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解除公
司升级改造的考试场占用的 170 亩土地及原有地上建筑物的租赁,并就解除该部分场地租赁的财产清点、交接和损失补偿等进行了约定。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在三年内选择新址搬迁,搬迁完成后,双方解除培训场地占用 290 亩土地及原有地上建筑物的租赁。租赁解除后,石家庄交管局收回培训场地占用土地及原有地上建筑物,公司投资改扩建的建筑、设施和其他无法迁移的财产一并移交。确定搬迁日期后,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公司的培训场地投资损失进行评估作价,报双方权力机关审议后,由石家庄交管局予以补偿。
在租赁合同的后续履行中,石家庄交管局与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4>冀 0110 民初 2876 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基于公司当庭同意解除租赁,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但关于地上永久建筑物等归石家庄交管局所有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应按约定对培训场地上投资改扩建的建筑、设施和其他无法迁移的财产,一并移交,共同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投资损失评估作价,由石家庄交管局予以补偿。但双方尚未进行评估作价,为保证双方合法权利而未对地上建筑物的归属进行判定。二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 01 民终 1057 号民事判决认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后,双方应及时办理搬迁、交接,石家庄交管局亦应遵守约定与公司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投资损失评估作价,协商处理好后续事宜。
在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进行了多轮沟通,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对租赁场地
及地上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了现场查看和清点,并对无争议财产进行了初步
交接。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向石家庄交管局移交了相关建筑物的钥匙。但因
双方对公司投资建设的建筑物、设施及设备资产等的交接范围、评估作价、补偿
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仍无进展。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损失 2,000 万元(具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准)及
违约金(以投资损失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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