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三条 上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公司审核批准,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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