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经理人员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立执行总经理 1 名、副
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等;
(二)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三)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五)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聘任的经理人员,该聘任无效。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人员。公司经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任期内经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九条 经理人员应当接受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考核。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第十一条 经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列席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对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二条 非董事兼任的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据董事会需要,总经理还可以指定其他经理人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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