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以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单个法人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专项审计及咨询服务等,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且已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并且执行有效;
(三)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
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 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税法等;
(五)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
处罚;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 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
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七)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要求: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对是否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形成是否同意选聘的书面意见;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审议;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与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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