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经济、法律、会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五)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 3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
第七条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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