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三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以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五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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