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修正)》《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时尚
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
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
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
(一)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等;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三)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
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增持、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曾就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承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控股股东、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等身份,或买卖公司股票构成上市公
司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控
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等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增
持、减持的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规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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