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1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 东时 公告编号:临 2026-077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部分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91)。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分别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4 月 9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6〕3 号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部分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43)、《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73)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闫文辉、王红玉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6〕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或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徐雄,男,1972 年 2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
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东方时尚)董事长,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闫文辉,男,1966 年 9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
区。
王红玉,女,1964 年 1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东方时尚、徐雄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闫文辉、王红玉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闫文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王红玉放弃听证,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时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方时尚 2022 年未对其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少计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导致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利润 9,402,916.83 元和 18,931,027.65 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0.97%和 82.33%。
2024 年 4 月 30 日,东方时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告》,主动更正并追溯调整 2022 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时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雄时任东方时尚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红玉时任东方时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王红玉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闫文辉、王红玉提出,案涉项目存在不可预期的特殊情形,其客观上不具备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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