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603378 证券简称:亚士创能 公告编号:2026-034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金钟、蔡永刚、王永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9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40916863,以下称“亚士创能”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25 年 2 月、3 月,上海骏宏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称“骏宏典当”)与公
司控股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创能明”)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合同生”)签订《股票典当借款合同》,约定骏宏典当向创能明、润合同生提供借款共 1.14 亿元,公司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生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等为相关典当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相关资金后续由公司实际使用。该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4〕
51 号)第 2.2.10 条第一款、第 6.1.10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公司 2022 年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 2023 年和 2024 年公
司对外担保的议案,为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开展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但后续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实际为经销商担保的情况,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 号、〔2023〕31 号、〔2023〕127 号、〔2024〕51 号)第 6.1.10 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公司 2022 年至 2025 年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部分事项遗漏披露,部
分事项的披露金额与法律文书载明的涉案金额不一致,并数次发生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的情形,构成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上述情形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 号、〔2023〕
31 号、〔2023〕127 号、〔2024〕51 号、〔2025〕59 号)第 7.4.1 条、第 7.4.2 条
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4.公司 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4 月的诉讼、仲裁事项在 2024 年半年报、三
季报、2024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5.2023 年、2024 年公司实施利润分配,2025 年 5 月和 6 月分别发生重大仲
裁和诉讼,公司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2025〕5 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亚士创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亚士创能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
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
李金钟自 2011 年 5 月 15 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未勤
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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