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期货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投资业务的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强化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交易的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原材料及产品等。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开展原材料及产品的套期保值业务或期货投资,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运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期货交易业务;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交易业务。
第四条 期货交易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期货交易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交易。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披露
第五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期货交易业务,不
得在审批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期货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在期货交易业务授权期限内,前述期货交易业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第九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
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
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条 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章 期货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下组织建立期货交易业务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期货交易的决策机构。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成立期货交易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执行机构,公司财务部、审计部为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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