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管理。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公司行业与公司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
专门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薪酬结构及具体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的依据和计算标准;
(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标准,监督考核工作的实施并审定考核结果;
(三)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市场变化及考核结果,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建议;
(四)根据公司专项工作或特殊经营情况,提出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的方案;
(五)根据考核工作需要,可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工作;
(六)组织开展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独立董事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薪酬、考核相关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作为薪酬管理执行机构,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执行及考核:
(一)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绩效评价相关数据的统计;
(二)按照审定的薪酬方案执行薪酬核算、发放工作;
(三)办理薪酬相关的税务代扣、社保及公积金代缴等事宜;
(四)完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薪酬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的依据:
(一)同行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状况;
(二)国内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
(三)公司现状与未来发展需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担任的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
2、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也不领取津贴。
3、职工代表董事不以董事身份另行领取薪酬,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工岗位及劳动合同约定。
(二)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担任的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和其他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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