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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达卫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二五年四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
助。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条 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等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
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需要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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