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二五年六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
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个人;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以上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或正在正在进行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材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1、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3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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