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范围,保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
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上述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不得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或与其合署办公,需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人员,且部门负责人应专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及内部控制管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培训,提升思想和专业水平,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应积极支持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组织资源,包括内部和外部,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结果;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协调外部审计师审计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
(五)与监管机构定期交流,掌握公司内部审计的动态,保持审计工作的先进性;
(六)对严重违反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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