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及重要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下属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以上(一)至(四)项人员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
(七)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事业
部、公司下属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为内部的信息披露报告部门,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或员工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但负有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人负有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以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与联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级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公司
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信息报告联络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直接责任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应当确定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其为自然人的,应当以自身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的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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