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证
券投资行为。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公司的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
1、股权投资:新股认购(IPO)、上市公司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
2、上市证券投资: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含股票、基金、债券等);
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负
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审批。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作出决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四)上述权限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符合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证券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内,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额度的,应当对超出部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新增额度的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八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
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证券投资交易的实施
第九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负责证券投资相
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及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并及时将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务;公司法务部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计和监督。
证券投资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在决策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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