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监管要求,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委托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及时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减持计划披露
(一)事前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除应当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事前申报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二)事中披露减持计划进展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述涉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三)事后披露减持计划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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