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更好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董
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业绩、市场薪酬环境相结合原则;
(三)奖惩分明、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标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具体职责与权限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
展实施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度
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所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
资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达成情况以及经营业绩等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一条 若公司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年度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由公
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不予发放其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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