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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7:54:55 股吧网页版
基蛋生物: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 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且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等业务信息、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产品获得客户项目定点意向书或通知书等信息;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进展、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或认证,且签署产品或资质、认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四)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后,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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