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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私募证券基金等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闲置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证券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内,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额度的,应当对超出部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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