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0月10日消息,近日,证监会对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即*ST元成、元成股份)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经查,*ST元成连续三年虚增收入和利润,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罚款3745.46万元,对5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4200万元,对实际控制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
*ST元成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元成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祝昌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通过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虚增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实际控制人祝昌人组织、指使下,元成股份通过虚增越龙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项目(以下简称“越龙山项目”)劳务和机械成本、虚增相应项目产值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成本158437538.26元、营业收入208897751.81元、利润总额50460213.55元。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调整越龙山项目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但披露的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金额不准确。
未及时将淮阴项目价审差异入账处理,
虚增公司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2022年9月前后,元成股份先后收到淮阴区张棉、徐溜、三凌、南陈集、渔沟工业园区道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淮阴项目”)的结算审定单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但未及时根据审定结果调整财务记账金额,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4161361.04元、虚增利润总额13453292.9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4.33%、24.60%。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元成股份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22年7月6日,公司披露证监会受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2022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5542618股新股。2022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已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284546499.12元。
2022年7月至9月,元成股份披露《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次修订稿)《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引用越龙山项目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前述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元成股份在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拟对祝昌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浙江证监局认为,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元成股份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祝昌人作为元成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导致元成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一)及欺诈发行行为(事项三),涉嫌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行为。同时,祝昌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决策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知悉淮阴项目价审调整情况,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未及时将淮阴项目价审差异入账处理,虚增公司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金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知悉越龙山项目存在虚增项目成本,知悉淮阴项目价审调整情况,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姚丽花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未对公司项目管理、资金划转、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未对公司财务核算等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余建飞作为公司时任监事、越龙山项目负责人,参与实施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元成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7454649.91元罚款;
二、对祝昌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800万元罚款;
三、对周金海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四、对姚丽花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五、对余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陈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祝昌人作为元成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指使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祝昌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浙江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此外,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