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
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方式。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被提供
财务资助的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按照本制度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
第二章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发生对内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含子公司之间的财务资助),均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由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活动需求,提出资金需求计划,并经所在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审批通过;
(二)子公司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书面申请,若为子公司之间资助,由资金借出方公司提交申请;
(三)公司财务部核实情况后,根据公司整体资金状况提出书面意见;
(四)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内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应累计计算,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上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向第十二条所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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