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同时,为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公司及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公司及子公司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公司及子公司对其代替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先由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再由控股子公司执行。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实施对外担保。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最后将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须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条 被担保方一般应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项下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项下的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若需);
(八)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如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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